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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聯合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要點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89.12.27. (89) 交航字第13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一、本要點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交通部為便於與大陸通航之離島港口執行海關檢查、入出境證照查驗、檢疫、緝私、
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與相關之管理,特於各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設立港口
檢查協調中心 (以下簡稱協調中心)。
前項聯檢協調中心應冠當地名稱。
三、協調中心由港口左列有關單位指派代表一人聯合組成,辦理協調聯繫業務: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疾病管制局。
(三)海關。
(四)標準檢驗局。
(五)入出境管理局。
(六)海岸巡防總局。
四、協調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該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務管理單位首長兼任,統一協調港
口有關單位辦理檢查及管制勤務。
五、協調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港務處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中心業務,其
餘工作人員有關單位調派兼任之。
六、協調中心各單位所派代表,得聯合辦公。
七、協調中心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當地警察機關及防衛司令 (指揮) 部參與協
調處理相關事務。
八、協調中心所需辦公費用專案編列預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撥。
九、協調中心作業規定由各中心訂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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