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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申各鑑驗單位毒品檢驗工作分工事宜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1.03. (九十)台內警字第90816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月3日
    主旨:重申各鑑驗單位毒品檢驗工作分工事宜案,請 查照。
    說明:
     一、邇來部分單位對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臺(八九)
       內警字第八九八一五0五號函發研商「毒品純度及純質淨重鑑驗事宜」會議紀錄之主
       席結論有所誤解,認警察機關查獲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時,均須送由本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驗,實則查獲重量第二級毒品逾二十公克、第三級毒品逾壹佰公克時,
       方送刑事警察局鑑驗,餘均依現行處理方式辦理,故有重申該會議紀錄有關各鑑驗單
       位毒品檢驗分工真正意涵之必要。
     二、前揭「毒品純度及純質淨重鑑驗事直」會議紀錄主席結論第一至三項內容如下:
       第一項:有關毒品檢驗工作分工事宜,依法務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法八十九檢字第
       0一0六0一號函發之「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屬於「獲案毒品處
       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範圍內之毒品(第一級毒品全部及第二級毒品之罌粟、罌粟草
       、古柯、古柯葉、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等八項),應依該要點規定送請
       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非屬於上揭「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範圍之第二級毒
       品淨重逾二十公克、第三級毒品淨重逾壹佰公克者,以及涉嫌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
       賣而持有毒品者,由各查獲單位依機關別送請相關檢驗機關,鑑驗毒品成分、純度、
       純質淨重等。(即警察機關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送由刑事警察局鑑驗,憲兵單位
       送由憲兵司令部鑑驗,法務部調查局、處、站送由法務部調查局鑑驗),但各查獲單
       位應按現行作法,先為初步檢驗後,移送地檢署偵辦,於嫌犯隨案解送法辦時,並應
       檢附毒品簡易初步鑑驗結果、毒品相片及扣押物品清冊(註明「扣案毒品正送請00
       檢驗機關鑑驗,俟鑑定結果後 移請偵辦 」)等相關資料。
       第二項:前述非屬於「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範圍之第二級毒品淨重未逾
       二十公克、第三級毒品淨重未逾壹佰公克者,及其單純持有吸食者,則依現行處理方
       式辦理。
       第三項:檢察官如認為獲案毒品送驗,未鑑驗純質淨重者,有需要鑑驗毒品純質淨重
       ,則再函請檢驗機關鑑驗。
     三、各單位送驗毒品時,請依照上述會議紀錄主席結論辦理,即第二級毒品淨重逾二十公
       克、第三級毒品淨重逾壹佰公克者,以及涉嫌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由
       各查獲單位依機關別送請相關檢驗機關鑑驗;若第二級毒品淨重未逾二十公克、第三
       級毒品淨重未逾壹佰公克者,及其單純持有吸食者,則依現行處理方式辦理。四、檢
       附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一五0五號函發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研商「毒品純度及純質淨重鑑驗事宜」會議紀錄影本乙份。(內政部90.01.03
       . (九十)臺內警字第九0八一六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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