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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非法入境人員,請配合通知衛生單位辦理檢疫防疫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0.02.07. (九十)岸巡聯字第09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7日
主旨:為保護國人免於疾病侵擾,如查獲非法入境人員,請配合通知衛生單位辦理檢疫防疫
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0)
署巡聯字第0九0000一0五六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衛署疾管字
第0九0000五四三四號函辦理。
二、於國際港埠查獲非法入境人員,在移送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或國人收容所前,請通
知港埠檢疫單位辦理檢疫措施;如屬非國際港埠,則通知當地衛生局、所或鄰近之國
際港埠檢疫單位(如附表),辦理檢疫防疫事宜。
三、為考量安全戒護或移送時限等原因,無法即時通知衛生單位時,於移送處理中心或收
容所後,由處理中心或收容所通知當地衛生局、所及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所屬分局辦理
防疫及疫情監視事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0.02.07. (九十)岸巡聯
字第0九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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