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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欠稅案件若無管理人及其派下全體不明如何處理案
發文機關: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臺(六三)函民字第010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一、查祭祀公業欠繳田賦案件,如該祭祀公業合法管理人,主管田賦機關以土地使用人為
代繳義務人移送法院執行時,自有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適用。
二、土地使用人僅係代土地所有人繳納田賦,並非自己欠繳稅捐,故欠賦土地如足抵繳欠
賦時,宜對該土地執行。若就土地使用人私有財產執行時,應以其先後應繳付之地租
總額為限。
三、主管田賦機關聲請執行欠賦土地而查封該土地者,應以原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
囑託辦理查封登記。
四、拍賣無管理人之祭祀公業土地,拍賣通知應向其派下全體,及土地使用人送達,但無
法通知時,拍賣並不因此而停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
五、拍賣價款抵繳欠賦後如尚有餘額者,應通知全體派下取去,或依法提存,不得交付土
地使用人。(司法行政部臺(六三)函民字第0一0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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