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不得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入戶籍登記簿及國民身分證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0.5.3.(40)台電參字第152號發文日期:民國40年5月3日 查妾不論其為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或施行後所納,在未依法取得妻之身分前,即不能與妻同視,故妾與男方彼此皆不能認為配偶,從而其戶籍登記簿,及國民身份證內之「配偶姓名」一欄,自亦不能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