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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妾不得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入戶籍登記簿及國民身分證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0.5.3.(40)台電參字第152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5月3日
    查妾不論其為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或施行後所納,在未依法取得妻之身分前,即不能與妻同視
    ,故妾與男方彼此皆不能認為配偶,從而其戶籍登記簿,及國民身份證內之「配偶姓名」一
    欄,自亦不能以對方姓名作為配偶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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