贅夫之子女,原從母姓者,如為其父母同意,得改從父姓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0.10.26. (40) 臺電參字第373號發文日期:民國40年10月26日 查贅夫之子女,依法雖以從母姓為原則,但另有約定者仍可從其約定。本案黃○修之改從父姓,如為其父母所同意,則其申請改姓,似尚非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