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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贅夫之子女,原從母姓者,如為其父母同意,得改從父姓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0.10.26. (40) 臺電參字第373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10月26日
    查贅夫之子女,依法雖以從母姓為原則,但另有約定者仍可從其約定。本案黃○修之改從父
    姓,如為其父母所同意,則其申請改姓,似尚非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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