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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關係並不因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0.11.16. 內戶字第7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11月16日
查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未經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關係並不因一方之死亡而消
滅,如養子女因養父母均已死亡返回生父母家居住,除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之
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得有確定之判決,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自終
止收養之日起回復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於其生父母為戶表時,其稱謂欄應填
子或女外,如未經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應填「家屬」,並註明其為某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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