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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未滿二十歲且無行為能力之人,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1.01.14. (41) 臺電參字第383號
    發文日期:民國41年1月14日
    查趙○、趙○,既已在本國設籍,則其喪失國籍,自應依國籍法第三章之規定,該法第十一
    條規定:「自願喪失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行為能力者為限」,蓋以申請
    喪失國籍,為身分上之行為,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趙○、趙○未成年,不論其歸何
    人扶養,均不得自行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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