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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業法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苟合於一定之要件,自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發文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台灣高等法院 41.09.20. 令牘字第17153號
發文日期:民國41年9月20日
查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為民
事訴訟法 (舊) 第五○四條所明定,電業法第七十五條,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
追償,苟按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
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一定數量電費,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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