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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非訟事作,毋須就實體上予以審究,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
,亦無既判力
發文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台灣高等法院 42.04.24. (42) 令牘字第8717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4月24日
查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七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應依非
訟事件程序之法理審查,強制執行是否應予許可而為裁定。惟為便於強制執行起見,該項裁
定宜就抵押權人所聲請債權金額記明,如有利息,其數額或利率及計算起訖時間亦一併記載
,但毋須就實體上予以審究。此項裁定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如聲請強制執行
之約定利息超過法律之限制者,債務人就超過部份之利息債權仍得起訴請求確認其不存在。
並得進而依不當得利之法理,請求返還。 (參看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二五三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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