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保留耕地仍得拍賣,但應適用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2.05.13. (42) 臺令參字第2275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5月13日
    按在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期間,除條例特有規定外,對於私有出租耕地所有權移
    轉,一律予以停止至徵收完成為止,業經行政院於本年四月三日,以台四二內字第一七九○
    號令准臺灣省政府辦理有案。至徵收完成後關於地主保留耕地之移轉,原呈所擬意見,尚無
    不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