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耕地仍得拍賣,但應適用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2.05.13. (42) 臺令參字第2275號發文日期:民國42年5月13日 按在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施行期間,除條例特有規定外,對於私有出租耕地所有權移轉,一律予以停止至徵收完成為止,業經行政院於本年四月三日,以台四二內字第一七九○號令准臺灣省政府辦理有案。至徵收完成後關於地主保留耕地之移轉,原呈所擬意見,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