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為移轉之耕地,縱依強制執行法予以拍賣或經公證,亦不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2.06.02. (42) 臺令字第2654號發文日期:民國42年6月2日 該院 (臺灣高等法院) 所擬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