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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不得為移轉之耕地,縱依強制執行法予以拍賣或經公證,亦不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2.06.02. (42) 臺令字第2654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6月2日
    該院 (臺灣高等法院) 所擬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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