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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查封之動產如由債務人保管,則一經撤銷查封即生返還與債務人之效力 發文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台灣高等法院 42.12.07. 令牘字第26082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2月7日
    按執行之動產於拍賣前業經查封,而一經查封,必已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各項所定之保
    管方法予以保管。如此項動產經拍賣無人應買,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亦不肯接受,而經
    執行法院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時,債務人又已逃之無蹤,
    致無法返還者,此項動產,自祗有依查封時之保管狀態繼續保管,以待債務人領取。惟如查
    封時原係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債務保管者,則一經撤銷查封,即生返還與債務人
    之效力自無返還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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