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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便民執行法院於可能範圍內宜就現耕農民其他財產先行執行
發文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台灣高等法院 42.12.19. 令牘字第27229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2月19日
按強制執行案件之債務人,為現耕農民,而就其稻谷為查封拍賣時,債務人 (即現耕農民
) 請求保留下期種谷,換肥料谷及耕地承領價谷者,其請求於法難謂有據。惟有協助實施
扶植自耕農及耕者有其田之政策,如該債務人 (現耕農民) 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
行法院自宜就其他財產先行查封拍賣,儘可能範圍內保留其上開各種稻谷之應繳數額,以貫
澈便民之旨 (參閱本院四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令牘字第二六○八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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