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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土地債券及公營事業股票,均應依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42.12.19. 令牘字第27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2月19日
按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征收地主耕地,為補償地價而發給地主之實物土地債券,及公營
事業股票,均屬有價證券,亦即屬動產之一種,執行法院函准土地銀行將該項債券股票送院
,即係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辦理。對於此項債權股票,自應依關於動產執行之
規定執行之。如有市價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得不經拍賣程序,逕依市價發賣。如經拍賣
程序,則應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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