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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農會停止代庫後,所欠合作支庫墊付之庫款,其債權人為該合作支庫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3.03.20. 令牘公字第5502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3月20日
按鄉鎮農會停止代庫後,所欠合作支庫墊付之庫款,其債權人為該合作支庫,如訴請償還,
自應由合作支庫為原告。省政府命令縣政府負責督促農會歸墊,不過為行政上命令縣政府負
責代催,尚難認為合作支庫該項債權已讓與於縣政府。縣政府移請法院依法究辦之公文,如
有請求追究農會負責刑事責任之意思,認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二○條之告發,移請同院檢察
官辦理。惟如求償墊款,仍應由合作支庫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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