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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成立時依當時當地之法律為有效,發生效力時法律已變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影響
該遺囑之效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3.05.27. (43) 臺電參字第3643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5月27日
一、查遺囑之成立,與發生效力,原為兩事,故遺囑如依立遺囑時當地之法律,已可認為
有效者,縱使在其發生效力時當地所適用之法律已有變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例
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條) ,仍不影響成立在前之遺囑之效力。
二、該陳○盛於日據時代作成之遺言公證書,依當時適用於臺灣之法律,本已合法成立,
雖其發生效力已在光復以後,但該項遺囑,依前開說明,似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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