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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固為本條所指之紀念日,至各行業之公休日則非訴訟法上之休息日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43.06.16. 令牘明字第13079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6月16日
查民法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立法理由,係因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給付,故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以防無益之爭議。本省光復節日雖為本省特有之紀
念日,但在本省既一律休假,則無論法院或當事人,自均無從為訴訟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省光復節日在本省當認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二
條所指之紀念日,至各行業之公休日,雖就其特定行為無從為意思表示或給付,但在法院或
當事人則無於該日不能為訴訟行為之情形,此種各行業公休日,似不能認為訴訟法上之休息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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