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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推事辦理案件,應本於學識經驗及其確信之見解,妥為判斷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3.08.05. (43) 臺鳳令參字第4871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8月5日
    查推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本於學識經驗,應自有其確信之見解,以為判斷,即有問題,亦應
    於庭務會議或法律座談會中商討研究。惟邇來各地法院推事檢察官辦理案件,對於法律適用
    疑義,動輒請部核示,似此情形,專仰部令解釋,殊足影響審判之獨立,為特令知嗣後對於
    此類有關法律見解之問題,毋得濫請核示,並勿率爾轉呈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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