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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處理水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3.10.02. (43) 臺令民字第5291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0月2日 查水利法業經 總統於52、12、 10 (52) 統 (一) 字第五四○號令公布施行,並由
本部於53、01、10台 (53) 令參字第一二二號令希知照在案。該法第八章水利經費及第
九章罰則部分規定,有須經法院審判及執行事項,茲制定「各法院處理水利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乙種,嗣後各法院承辦水利案件務須切實注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