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非軍人結婚必備之 要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3.11.20.(43)鳳公參字第7216號發文日期:民國43年11月20日 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其結婚不能認為無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