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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由所隸長官為主婚人」之規定,並非軍人結婚必備之 要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3.11.20.(43)鳳公參字第7216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1月20日
    按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十條「軍人舉行結婚時如無尊親屬在場由所隸長官為主
    婚民法之規定時,即無主婚人在場,其結婚不能認為無效,所持見解為當,本部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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