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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所成之訴訟上和解,正當當事人不受其拘束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2.11. (44) 臺公參字第765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2月11日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
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
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
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