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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所成之訴訟上和解,正當當事人不受其拘束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2.11. (44) 臺公參字第765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2月11日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
    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
    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
    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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