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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與養親之婚生女之婚姻是否有效,應以結婚當時兩人間之關係如何為斷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4.05. (45) 臺公民字第1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4月5日 查收養關係,僅收養者有以他人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並依法作成書面後即行成立,
本生父母之目的何在似可不問。至養子與養親之婚生女之婚姻是否有效,似應以結婚當時兩
人間之關係如何為斷,故如結婚之際於法無違,則該婚生女縱於事後與養親終止收養關係,
其婚姻效力亦不因之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