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養子與養親之婚生女之婚姻是否有效,應以結婚當時兩人間之關係如何為斷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4.05. (45) 臺公民字第1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4月5日
    查收養關係,僅收養者有以他人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並依法作成書面後即行成立,
    本生父母之目的何在似可不問。至養子與養親之婚生女之婚姻是否有效,似應以結婚當時兩
    人間之關係如何為斷,故如結婚之際於法無違,則該婚生女縱於事後與養親終止收養關係,
    其婚姻效力亦不因之而受影響。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