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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能提出相當證據方法證明登記事項有變更、錯誤、脫漏等情事,應可准予更正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4.21. (44) 臺公參字第2123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4月21日
因為免戶籍登記申請逾期之處罰,而另造結婚或離婚證書為不實之申請,可單純依戶籍法予
以罰鍰查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錯誤或脫漏時,原可依戶籍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現行
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分別為變更或更正之登記。來函所詢可否飭其請求法院確定
後,再憑以更正戶籍登記一節,在戶籍法中尚無明文規定以此為必經之程序,故如該當事人
能提出相當證據方法足資證明登記事項確有變更、錯誤、脫漏等情事,似無不可據以更正之
理。至當事人因已逾申請期限,為免除戶籍罰鍰,商同證明人另造結婚或離婚證明文件,向
戶籍機關為不實之聲請時,似尚無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形,自可單純依戶籍法第五十
四條 (現行法第六十三條) 規定予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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