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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婚姻變更為贅婚,須有相當之反證足以推翻普通婚姻之推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5.11. (44) 臺公參字第25122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5月11日
     一、贅婚有別於一般普通婚姻,故通常未特別敘明係贅婚者,原則上自可推定為普通婚姻
       ,如公證書內既未特別註明「招贅」或「贅婚」字樣,自可視為普通婚姻。
     二、原未特別註明贅婚,如前所述雖可推定為普通婚姻,但所謂推定如有反證仍可為相反
       之認定,其事後補註可否視為普通婚姻變更為贅婚一節,查原函既有「呈附招贅契約
       一紙」之語,則可否認為有相當之反證足以推翻其普通婚姻之推定,須就所提具體反
       證之證據力如何以為認定。如該契約內容確非事後臨時所可串造,則根據此項反證而
       補充註明贅婚,似難認為變更婚姻之性質,因事實上該項婚姻本為贅婚也。反之,如
       無有力反證足以證明其本屬贅婚,即應推定為以普通婚姻改為贅婚,而依本部台 (
       41) 電參字第二○四一號代電原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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