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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間買賣行為,如非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尚非法之所禁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4.06.08. (44) 公參字第3091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6月8日
查父子間買賣行為原為法所不禁,惟如子未成年本無資產,出於通謀而無虛偽買賣,此項法
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 (見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本案大函所述情形,既經由其母
為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買賣行為,核與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尚無不合,亦不發生所
引民法第一○八六條、第一○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問題。但究竟有無上述相與
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足以影響該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依該案件具體內容之事實
如何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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