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8.11.16.(48)台函參字第5910號發文日期:民國48年11月16日 按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系明定申請複查之要件,似難謂為訴願法第十條之特別規定,因之如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訴願後,自仍有訴願法該條之適用,倘非受理訴願官署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自可就原處分(複查決定數額)而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