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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之董事或董事長之國籍不受限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51.1.1.(51)函參字第6717號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月1日
查我國公益法人(如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董事及董事長之國籍,所以未設有限制之規
定,乃因法律認為此類法人不僅有助於社會公益,且有利於社會涇濟,故此類法人之設立,
董事長及董事之國籍自不宜加以限制,此自營利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應受國籍之限制(公司
法第一九三條第三項,惟該項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暫停適用),從其反
面推理即明。本件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原代電請求:「外人擔任我國法人之董事長或董事,是
否可限定與我國有邦交國家之人士」一節,據上所述,如外人擔任公益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
,其國籍似無需限於我國有邦交之人士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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