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益法人之董事或董事長之國籍不受限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51.1.1.(51)函參字第6717號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月1日
    查我國公益法人(如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董事及董事長之國籍,所以未設有限制之規
    定,乃因法律認為此類法人不僅有助於社會公益,且有利於社會涇濟,故此類法人之設立,
    董事長及董事之國籍自不宜加以限制,此自營利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應受國籍之限制(公司
    法第一九三條第三項,惟該項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暫停適用),從其反
    面推理即明。本件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原代電請求:「外人擔任我國法人之董事長或董事,是
    否可限定與我國有邦交國家之人士」一節,據上所述,如外人擔任公益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
    ,其國籍似無需限於我國有邦交之人士較為妥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