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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征機關誤申請更正為復查,納稅義務人對此不當處分可提起訴願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52.4.15.(52)台函參字第2037號
發文日期:民國52年4月15日
關於原生橡膠廠因四十九年度營利所得稅事件訴願一案,茲就原呈所請釋示兩點擬答如次:
(一)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申請更正,稽征機關誤認而為復查者,
其處分自屬不當,依訴願法第一條納稅義務人自可提起訴願。(二)納稅義務人如係不服復
查,而提起訴願者,原處分機關應撤銷其復查,如納稅義務人就不服不准更正一項一併提起
訴願,似應一併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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