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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師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疑
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0.05.13. 80臺會瑞議字第0811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5月13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年 5月 3日80局參字第 17223號
【來文詢問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師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
查職業訓練法第24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10條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中心組
織通則第10條均規定「職業訓練師為聘任」,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及本會民國75
年 3月24日(75)台會議字第0474號函釋意旨,應非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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