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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84.10.03. (84) 院臺廳民一字第18741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3日
主旨:修訂「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
件之範圍,請 查照。
說明:
一、本件依據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十二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前開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之範圍,前經本院於七
十年六月四日以(七十)院台廳一字第0三二九一號函釋示,並分別於七十三年三月
二十六日及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以(七三)院台廳一字第0二0五0號函及(七六
)院台廳一字第0五一九九號函修正在案。
三、檢送「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
案件之範圍乙份。
附註:「法院法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所稱之重大民刑事案件或久懸未結民刑事
案件之範圍
70.06.04(70)院台廳一字第0三二九一號函釋示
73.03.26(73)院台廳一字第0二0五0號函修正
76.08.25(76)院台廳一字第0五一九九號函修正
84.10.03(84)院台廳民一字第一八七四一號函修正
一、第一審及第二審重大民刑事案件:
(一)民事部分:
1.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國際貿易、海商、保險民事事件。
2.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陸佰萬元以上,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者。
3.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繁雜,報經院長核定者。
(二)刑事部分:
1.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2.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強姦而故意殺被害人罪、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六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第八款之強劫而強姦罪。
3.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因而致被害人於死之罪。
4.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
條之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或強姦被害人罪。
5.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內亂罪、外患罪、刑法第一百十六條之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
6.犯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
槍炮炸彈既遂罪。
7.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刑事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
二、第二審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
(一)發回更審三次以上之案件。
(二)民事事件自當事人起訴時起,刑事案件自第一審收案時起,迄本次分案時止,已
逾四年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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