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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應備之廣告物設置安全證明書,得
否由申請人出具廣告物設置安全切結書替代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31.北市法二字第095327940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主旨:有關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應備之廣告物設置安全證明書
,得否由申請人出具廣告物設置安全切結書替代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10月25日北市都建寓字第09570322500號函。
二、查申請中型廣告物設置許可應提出廣告物設置安全證明書,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
則第 9條第 5款規定甚明;該安全證明書之立法意旨,應係由第三專業人員或專業廠
商進行查核確認安全無虞。故貴處所訂之「廣告物設置安全證明書」書表格式中亦載
明:「本安全證明書之具證明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承
造廠商為限。」故本件似已有明確之依據可供辦理,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不宜由
申請人自己出具廣告物設置安全切結書替代。
三、以下部分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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