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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房屋承租人得否申請複印或閱覽建築圖書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07.北市法二字第09532842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7日
    主旨:有關房屋承租人得否申請複印或閱覽建築圖書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10月31日北市都建資字第09574561900號函。
     二、本案 貴處來函認有疑義之處有二:1.房屋承租人得否申請複印或閱覽建築書圖?2.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但未生效前得否為上開申請?經查,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的 3點規定:「閱卷,除當事人外,其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亦
       得申請之。前項所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如下:(一)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影響
       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參加該行政程序者。(二)為其他訴訟、偵
       查或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參加人,其於該其他程序上之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存在或不存在,與本行政程序有關聯者。(三)其他確能舉證證明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期間,不以行政程序進行中為限,於行政
       程序進行前或終結後,仍得申請閱覽卷宗。」故房屋承租人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複印或
       閱覽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係之建築書圖,應無疑問。建議 貴處在受
       理申請時,就申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審酌其承租內容是否有於該
       建築物營業、裝修或辦理變更使用等權限,以決定申請人得閱覽之書圖文件為何。
     三、次查,租賃契約除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外,於契約簽訂時,即已成立生效,契約並非
       因租期尚未開始而未生效;故 貴處所言租賃契約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實則少之又少
       ,當事人如有此種特別約定,則似以待契約生效後,再使承租人行使其依租賃契約而
       有之權利,較為妥適;而如 貴處欲詢問者,係契約已生效但租期尚未開始的情形,
       則可依說明二所述辦理,令當事人就其有利害關係之書圖文件閱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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