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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檢視有無應不公開之個人資料以兼顧資訊公開及維護 個人隱私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96.06.07. 院台廳行二字第09600120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7日
    主旨:為兼顧資訊公開與維護個人隱私,請貴會於將議決書上傳本院網站及送登本院公報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先予檢
       視有無應不公開或應遮掩個人資料之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或個
       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
       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6 款、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亦有明定。二、本院為推動法治教育,落實資源共享,
       參酌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之精神,固應於司法院網站刊載議決書全文,接受全民
       之監督及公評,並利學術研究。惟為兼顧資訊公開與保護個人隱私之平衡,仍請依主
       旨所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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