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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健全內政部死亡資料通報系統,如受死亡宣告人為外國人時,請儘量於判決書內記載
死亡人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7.05.19.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09700092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9日
主旨:受死亡宣告人為外國人時,請儘量於判決書內記載死亡人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97年 4月23日台內戶字第 0970069005號函辦理。
二、依戶籍法第 19 條規定,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判決要旨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為協助健全內政部死亡資料通報系統,如受死亡宣告人為外國人時,
請儘量於判決書內記載旨揭死亡人資料。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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