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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所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許可,本質上係以嚴重病人為對象所作成之
行政處分,嚴重病人如對該處分不服,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故有關「受處分人
即為申請強制住院案件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爰受處分人之主體實應為地方主管機關
」一節,容有未洽,相關通知書範例建議併同修正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7.08.21. 秘臺廳少家三字第09700155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1日
主旨:有關 貴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格式範例,本
院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貴署 97年 7月17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9968號函敬悉。
二、查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所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許可,本質上係以嚴重病人為對象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嚴重病人如對該處分不服,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訴願
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 4條規定參照)。前函說明四有關「受處分人即為申請強
制住院案件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爰受處分人之主體實應為地方主管機關」
一節,容有未洽,相關通知書範例建議併同修正。
三、又法院依同法第 42 條第 3 項處理嚴重病人、保護人或依同條第 5項處理相關公益
團體關於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聲請,係僅就嚴重病人於聲請時是否有立即停止
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情事為審酌,至於有關前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之合法性或正當
性之爭執,非屬該條所定法院所得審酌之範疇,附此說明。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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