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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有關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乙節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0.02.01. 院臺廳行三字第10000024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1日
主旨:所詢有關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 100年 1月24日 100國際字第 01113號函。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 1項第 1款條文中所謂「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
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依其文義係指因公平交易法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例如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禁止之內容。次按,本院97年
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3號函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不當行使智慧
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係指權利人濫用智慧財產權而妨礙公平競
爭者。至就個案之管轄權疑義,應由法院視具體案情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正本:國○通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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