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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社工人員於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案件開庭報到手續時,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簽名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0.02.23. 秘臺廳刑二字第10000044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23日
    主旨: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
       開庭報到手續時,陪同被害人或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
       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99年12月23日「營造友善的司法環境:陪同在場權之落實與深化」公聽會及99
       年12月29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 5屆第 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社工人員於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規定之性侵害犯罪案件、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該條例第四章之案件,以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開
       庭報到手續時,該陪同被害人或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
       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以妥適保障其身份資訊及人身安全。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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