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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所定陪同制度之功能,法院於辦理此類案件應注意事
項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0.04.11. 秘臺廳刑二字第10000086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1日
主旨:為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所定陪同制度之功能,法院於辦理此類案件應注意事
項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於 100年 2月23日以秘臺廳刑二字第1000004491號函,請各法院於辦理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 2條規定之性侵害犯罪案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該
條例第四章之案件,以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開庭報到手續時,該陪同被害人或
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以
妥適保障其身份資訊及人身安全在案。
二、為使陪同人發揮穩定被害人情緒之功能,法院於旨揭案件開庭時,原則上宜使陪同出
席人員坐於陪同人之側,以利其在場陪同(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4項規定參照)。
至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指派社工人員於審判中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 7點第 3項規定參照)。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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