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訴願決定書應配合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修正附記之記載一事,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以保障人民行政救濟權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08.03. 院臺訴字第101013919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3日
    主旨:關於訴願決定書應配合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修正附記之記載一事,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以保障人民行政救濟權利。
    說明:
     一、依本院 101年 4月 5日第329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 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定自 101年 9月 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為提高民眾訴
       訟便利,將行政訴訟制度修正為三級二審制,在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受理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依該法第 3條之1 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該
       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基此,訴願法第90條有關訴願決定應附記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以資周全。
     三、鑑於救濟教示制度,乃為便利民眾請求救濟及減少勞費支出所由設,依修正後之行政
       訴訟法第 229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乃屬重大變革;另智慧財產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規定,由智慧財產
       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性質上亦屬行政法院,此於訴願法第90條修正理由中經併予敘明
       。加以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有關特別管轄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係依事件
       性質易其管轄,依不服之處分性質是否輕微或金額大小易其審理程序及審理機關,尚
       非訴願人所得清楚瞭解。為利訴願人續行行政救濟程序,以符救濟教示制度之本旨,
       應由各主管訴願機關依掌理訴願案件之個案情況,區分其適用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
       釐明行政訴訟管轄機關,於訴願決定書為具體正確之附記;如有多數具管轄權之行政
       法院,應一併附記,俾便訴願人為最有利於己之選擇。
    正本:各部會處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