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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宣誓作業,嗣後除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
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時,應依法宣誓外,其餘調動情形毋須再行宣誓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1.10.04. 院臺人法字第101002825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4日
主旨:為簡化宣誓作業,嗣後除初任法官(即初任候補、試署或實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
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時,應依法宣誓外,
其餘調動情形毋須再行宣誓。說明:
一、依法官法第1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90年 6月20日(90)院台人四字第 15402號函與本函規定未合者,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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