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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監督人於依法官法第21條第 1項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後,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1.10.22. 院臺廳司一字第10100297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主旨:職務監督人於依法官法第21條第 1項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後,應層報本院備查
說明:按法官法第20條第 1款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本院院長為各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職務監督人。另依法官法第19
條第 1項後段規定,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
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並得作為同法第73條所定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爰請各職務
監督權人於依法官法第21條第 1項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後,層報本院備查(司法行政廳
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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