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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詢問實任法官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相關疑義 l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1.11.26. 秘台人三字第10100318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主旨: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詢問實任法官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相關疑義 l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年11月12日院鎮人二字第1010007452號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
(一)法官法第81條第 2項規定:「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
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第82條第 1項規定:「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
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
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二)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俟其研究報
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予補辨。」
三、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詢問依法官法第81條第 2項或第82條第 1項規定,帶職帶薪全
時進修之相關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法官是否辦理年終評定:因該類進修法官,進修期間帶職帶薪
,渠等進修期間仍為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稱之任職期間,參加職務評定之年資並
未中斷;惟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依上開規定,須俟報告經本院審核後,
再予補辨。
(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法官之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補助費、生日禮金、健康檢
查、子女教育補助費、生活津貼、自強活動等部分,是否視同現職在職人員辦理
:
1.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補助費:詳如「法官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休假權益說
明表」(附件 1)。
2.生活津貼(生日禮金、子女教育補助費、婚喪生育補助費)、健康檢查、自強
活動:詳如「法官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福利事項說明表」(附件 2)
四、檢附前開說明表各 1份。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
函釋)、本院會計處、本院人事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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