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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檢察官可否至大陸地區進修攻讀學位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3. 秘台人三字第10100326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3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檢察官可否至大陸地區進修攻讀學位 1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11月19日法人字第 10108128420號函。
     二、茲以公務人員可否赴大陸地區進修,事涉國家大陸政策;另法官法並未規定法官、檢
       察官可赴大陸地區進修,依該法第 1條第 3項規定,應與一般公務人員受相同規範。
    正本:法務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檢索)、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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