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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法官不宜兼任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委員 1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09.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92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9日
    主旨:法官不宜兼任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委員 1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法官法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
       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
       、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其立法精神略以,法官職司平亭曲直、定分止爭
       ,凡足以影響法官審判獨立、有礙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與分權原則有違或法令
       禁止之職務或業務,均應禁止兼任。又101 年 1月 6日訂定發布之法官倫理規範第18
       條明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
       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二、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廉政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
       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另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第 2點規定:「
       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廉政審查會之任務如下:(一)評議本署存查列參情
       資,並就其處理情形及時程提供諮詢及建議。(二)關於本署業務稽核清查之執行,
       提供諮詢及建議。(三)關於本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得依本署業務需要
       ,分析其無罪理由,並就爾後相類似案件之偵查作為提供諮詢及建議。(四)因應本
       署業務需要,對於其他廉政事項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依上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廉政審查會任務為評議廉政署存查列參之情資,並就其處
       理情形及時程提供諮詢及建議,實質上已是廉政案件前階段之偵查作為。該審查會亦
       得就與「未確定無罪判決」相類似案件之偵查作為提供諮詢及建議。據此,職司審判
       之法官參與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第 2點第 1款、第 3款相關業務,似有
       球員兼裁判之虞,與司法中立性之本旨不相合,復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
       爰法官不宜擔任該審查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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