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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函詢法官法施行後,貴院法官得否受邀為訴訟當事人(機關團體)之課程講座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年10月17日中高行鴻人字第1010000510號函。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10.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948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10日
    主旨:有關函詢法官法施行後,貴院法官得否受邀為訴訟當事人(機關團體)之課程講座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年10月17日中高行鴻人字第1010000510號函。
     二、按法官倫理規範第 5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
       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8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
       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
       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受邀擔任機關團體之課程講座,不宜就個案提供法律意見;
       如該機關團體為貴院繫屬案件或即將繫屬承審案件之訴訟當事人,不論有無收取酬勞
       ,均易使他造當事人質疑司法之公正與中立,極易損及司法形象,應不宜為之。
     三、又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新臺幣六千元
       者,應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0條第 2項授權訂定之「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
       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辦理申報,附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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