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貴院函詢法官可否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22. 秘臺人三字第10200105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2日
    主旨:貴院函詢法官可否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年 9月14日院田人字第1010000444號函。
     二、按法官法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
       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
       、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又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 1項規定:「法官不得
       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
       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已明定除家庭成員、親屬外,法官不得為他人提供法律諮詢
       。
     三、據貴院來函略以,貴院法官擬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其兼職之工作項
       目係提供法律意見諮詢,此為前開法官倫理規範所禁止者,應屬法官法第16條第 5款
       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爰法
       官不得兼任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