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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院函詢法官可否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22. 秘臺人三字第10200105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2日
主旨:貴院函詢法官可否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年 9月14日院田人字第1010000444號函。
二、按法官法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
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
、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又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 1項規定:「法官不得
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
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已明定除家庭成員、親屬外,法官不得為他人提供法律諮詢
。
三、據貴院來函略以,貴院法官擬擔任財團法人素○樓文教基金會董事,其兼職之工作項
目係提供法律意見諮詢,此為前開法官倫理規範所禁止者,應屬法官法第16條第 5款
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爰法
官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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