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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院函詢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擬敦聘貴院法官擔任該會理(監)事,是否為
法官法第16條限制法官兼職範疇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29. 秘臺人三字第1020010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9日
主旨:貴院函詢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擬敦聘貴院法官擔任該會理(監)事,是否為
法官法第16條限制法官兼職範疇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2年 4月18日院鎮人二字第1020002412號函。
二、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
、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
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及第17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
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三、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組織章程第 3條、第 4條規定,該會為非政治性、非營
利性之組織。基於人類平等與相互尊重之原則,以建立友誼性之國際關係,加強國際
婦女法律專業工作者之互相瞭解、聯誼與合作為宗旨。該會之任務如下:(一)爭取
保障婦女與兒童福利之立法,以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健全。(二)增進婦女接受高深
教育與法律專業工作之機會。(三)促進各國婦女在法律之前享有平等權利。(四)
加強與各國婦女法學會聯繫,互訪與交流。(五)推動比較法之研究,傳播各國法律
知識。(六)宏揚法治,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世界和平。(章程第 6條)核其理(監
)事之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16條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亦
非同條第 5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
或業務。法官擔任國際婦○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監)事,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
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四、有關法官兼職規定(兼職原則及補充規定),前經本院 102年 3月29日院台廳司一字
第1020008508號函轉知各機關在案,另本院相關函釋業已彙整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
審判資訊服務站/法官人事專區/法官兼職項下,嗣後其他機關(構)、團體如擬敦
聘貴院法官兼任相關職務或業務,請先就前開兼職原則、補充定義及相關函釋予以檢
視、審酌是否屬法官法第16條禁止法官兼職之範疇,並依該法第17條規定由貴院院長
本於權責據以准駁;如審酌後仍認有疑義,始敘明所認疑義、相關說明並提供相關組
織章程、設置規定等,函請本院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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