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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捷運系統松山線中山站聯合開發區地主陳請依新修訂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1.28.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本件有關捷運系統松山線中山站聯合開發區(捷一)用地地主林○○、林○○陳請依新
修訂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協議價購優惠
辦法)參與開發之相關事宜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日起發生效力,為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明定,95年 7月 6日修正公布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11條明定該辦
法自發布日施行,本件既係該辦法修正前即已辦理聯合開發之案件,自無適用新辦法餘
地,故本件 貴局並未同意陳情人適用新修正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辦理,本會敬表同意
。
二、以下部分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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