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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落實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發展,期使該服務中心業務之運作順暢,請各地方法院定期舉 行業務聯繫座談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3.03.26. 秘臺廳少家三字第10300086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26日
    主旨:為落實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下稱家事服務中心)之發展,期使該服務中心業務之運
       作順暢,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定期舉行業務聯繫座談,請 查照。
    說明:「法官法」及「法官遴選辦法」
    公告事項:
     一、為暢通法院與家事服務中心相關業務單位、團體之溝通管道,本院前於 101年 8月31
       日以廳少家二字第1010024814號請部分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定期舉辦業聯繫座談
       。因目前全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均成立家事服務中心,爰請參照前函意旨,
       定期(每二個月或按季等)舉行旨揭業務聯繫座談,期聆聽各方建議,協助家事服務
       中心業務之運作順暢,俾利落實立法意旨,實踐「司法為民」理念。
     二、舉行旨揭業務聯繫座談時,請斟酌適時邀請各該家事服務中心所在之地方政府、律師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並就實務經驗分享交流,深化與各界之溝通,以提高各
       方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期能攜手共同維護並提升家事服務中心之服務品質。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
       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
       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
       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
       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現○婦
       女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勵○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伊○社會福利基金會、
       社團法人臺南市女○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宜蘭縣溫○家庭促進協會、中華民國新○
       性聯合會、雲林縣百○草希望家庭協會、財團法人雲林縣雲○基金會、財團法人彰化
       縣真○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平○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
       人雙○基金會、社團法人桃園縣拾○關懷服務協會、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林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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